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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5〕8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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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2zDoN9/SgTLzVQhuvyCw6A==
发文单位: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5〕85号
文件名: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5〕8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5〕8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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