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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征[1993]553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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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税征[1993]553号
文件名: 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征[1993]553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征[1993]553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征[1993]553号
  全文有效
  1993-08-1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6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指下列经销文物古籍的单位需持税务登记证和全国统一规定的《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自印发票手续(票样附后)。自印发票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指定经销文物古籍的单位如下:
  1、北京市文物公司(原北京文物商店);
  2、北京市古董钱币公司(原北京钱币商店);
  3、北京友谊商店;
  4、华夏工艺品商店;
  5、荣宝斋;
  6、北京市中式家具厂;
  7、中国书店(地址:宣武区和平门琉璃厂东条街115号)。
  三、非上述指定单位不得批准印制《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如指定单位增加,市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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