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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5〕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地方税减免统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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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地方税减免统计报表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5〕3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及时、准确的掌握地方税减免情况,自2005年1月起,建立地方税减免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内容
  各盟市级局要按照地方税减免统计表(统计表附后)的内容填报,要求数字准确、真实、无漏报。经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减免的地方各税(包括政策性减免),由盟市地税局统计后一并报送。对所报内容要求有简要的文字分析说明。
  (一)企业名称:填写申请减免税企业的全称;
  (二)申请减免税种:分税费种分别填写,对国税减免的增值税、消费税相应减免的城镇税、教育费附加均应填写在内;
  (三)实际减免税额:审批减免的税额,按实际审批额填写;政策性减免,按申报数额填写;
  (四)减免税理由:政策性减免如西部大开发、第三产业、文化大区建设、下岗再就业、铁路企业等等按政策类别填写;其它性质的减免,按实际审批理由填写;属于国税局减免增值税、消费税相应减免的地方税费,按国税减免的理由填写。
  二、报送时间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区局税政二处。
  三、考核方法
  该项工作列入区局年度考核指标内,每年进行考核,有一次不报则该考核指标不得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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