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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说税政》第05期:办理留抵退税,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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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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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6 01: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盘水税务
标题: 《画说税政》第05期:办理留抵退税,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MxMDI4MA==&mid=2649821445&idx=5&sn=0601ce3b93d82281d27ba63b77672f09&chksm=88a77222bfd0fb34955b15024352f583bf3af8cc86753badd6f4a3a463e7412b23acf0e73c8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5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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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说税政05期




画说税费新政策,传播税务好声音。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画说税政》。

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不少企业第一时间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红利,但是财务小伙伴们也要注意了,在申请留抵退税时,下列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好了,本期的《画说税政》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
编辑:六盘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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