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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制造地到底应留存多少利润?美敦力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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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9-15 11: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8月18日,美国税务法院在美敦力一案中发表了第二次意见。美敦力使用可比非受控交易方法来确定根据集团间许可协议从其位于波多黎各的制造子公司收到的用于使用知识产权的公平特许权使用费率。

税务机关发现美敦力在波多黎各留下了过多的利润。美国国税局认为按照公平原则,美敦力90%的“设备和潜在客户”利润应该分配给美国母公司,而只有10%应分配给波多黎各的业务。


背景
美敦力美国公司是一家制造和销售植入式医疗器械的全球医疗器械公司的母公司,总部设于美国明尼苏达州的明尼阿波利斯,是世界最大的医疗科技公司之一。美敦力美国与其波多黎各子公司签订了制造医疗器械(器械和引线)的许可协议。协议确立了波多黎各子公司向美敦力美国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用于医疗器械和潜在客户的进一步开发、制造和商业化的某些无形资产。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波多黎各子公司负责承担与其制造的产品相关的产品责任费用。



  
美国国税局基于可比利润法(Comparable Profit Method)认为波多黎各子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公平原则,应增加。

在美敦力案中,税务法院以多种原因拒绝美国国税局使用可比利润法,理由包括:
(1)未能充分重视波多黎各子公司的质量控制职能;
(2)使用与波多黎各子公司有显著差异的可比公司,以较小规模制造不同的设备并从事 波多黎各子公司未从事的功能;
(3)使用的利润水平指标未能充分反映波多黎各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未记录的某些资产的回报;
(4)综合分析本应单独分析的某些功能。

同时税务法院也驳回了美敦力美国公司对可比非受控交易法的申请,美敦力的可比非受控交易分析基于多项可比交易,包括美敦力美国公司与西门子Pacesetter公司达成的交叉许可某些无形资产的协议(以下简称Pacesetter协议),西门子Pacesetter公司主要生产心律管理设备。税务法院的理由包括:

(1)与美敦力的可比交易相比,与波多黎各子公司的协议涉及的设备范围更广;
(2)协议许可的无形资产的范围和种类不同;
(3)协议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未对器件和引线分别进行分析;
(4)未包括盈利潜力分析。

税务法院以Pacesetter协议为基础,进行了多项调整,以努力达成公平的结果,包括对专有技术、利润潜力和无形资产差异的调整。最终税务法庭得出结论,44%的设备批发特许权使用费和22%的潜在客户特许权使用费是公平的。

美国国税局向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未能提供足够的事实调查结果和分析以使上诉法院能够评估是否应用了最佳转让定价方法,并将此案发回税务法院。



美敦力的可比非受控交易方法
美敦力美国公司认为可比非受控交易方法是最好的方法,并且Pacesetter协议是有效的可比非受控交易。税务法院一般可比性因素评估了Pacesetter协议,包括(1)功能、(2)经济条件、(3)财产或服务。

税务法院的结论是,Pacesetter协议不符合这三个因素,因此不是可比非受控交易。税务法院进一步认为,可比非受控交易方法不是最佳的转让定价方法。

关于职能方面,税务法院认为,双方在美敦力与波多黎各子公司的协议和Pacesetter协议下履行的职能存在显着差异。美敦力美国公司作为许可人,根据协议履行研发和业务管理职能,而波多黎各子公司仅作为制成品制造商运营。相比之下,而Pacesetter公司作为被许可人,负责研发、组件制造和分销。

关于经济条件方面,税务法院不同意美国国税局关于协议不具有可比性的观点,因为双方的关系不同。然而,税务法院最终得出结论,由于美敦力与波多黎各子公司协议和Pacesetter协议之间的利润潜力存在显着差异(根据美国国税局专家的说法,美敦力的产品利润率几乎是Pacesetter的两倍),因此经济状况并不理想可比。

关于财产的可比性方面,税务法院认定许可产品不具有可比性,特别关注每项协议下许可的无形财产的范围和类型。美敦力协议获得许可的无形财产包括与设备和引线设计有关的秘密流程、技术信息、技术专长,以及包括专有技术在内的所有合法权利,这些都不属于Pacesetter协议的一部分。此外,2006年美敦力在许可下可获得的专利总数为1,800项,而Pacesetter协议仅包括342项专利。

税务法院得出结论认为,使用Pacesetter协议需要进行过多的调整,税务法院指出,这两份协议有足够的相似之处,可以将Pacesetter协议用作确定适当特许权使用费率的起点。


美国国税局的可比利润法
美国国税局提议将可比利润法作为最佳方法,但税务法院再次以多种理由拒绝了它。税务法院认为,波多黎各子公司的制造活动并不像美国国税局所辩称的“常规”,而是复杂的制造操作,使用训练有素的劳动力在质量至关重要的行业中生产拯救生命的III类医疗设备。

税务法院还发现,美国国税局的可比利润法分析没有充分补偿波多黎各子公司的重要产品质量控制活动和承担重大产品责任风险。虽然美国国税局辩称波多黎各子公司不承担其制造的产品的所有产品责任风险,但这与美敦力与波多黎各子公司许可协议中的语言相矛盾。

转让定价法规规定,只要风险与交易的经济实质一致,书面约定的风险将得到尊重。由于波多黎各子公司具有承担风险的财务能力,并且已经“对制造业务进行管理和运营控制”,因此税务法院尊重波多黎各子公司的风险假设。

为弥补风险承担,美国国税局建议用可比利润法每年调整2500万美元。税务法院审查了之前两次产品召回的成本,一次花费波多黎各子公司1.17亿美元,另一次花费2.71亿美元,以确定波多黎各子公司承担责任的实际成本。由于这些产品召回成本与国税局提议的调整之间存在差异,税务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国税局提议的调整不足以准确解释波多黎各子公司在可比利润法分析中承担的风险。

税务法院还认定美国国税局的可比公司无法与波多黎各子公司相提并论。波多黎各子公司制造的是风险最高的医疗器械产品类型—即III类医疗器械,但国税局的可比公司有制造I、II 和III类医疗器械的可比公司。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国税局提出了一个“修改后的方案”,即由制造III类设备的可比公司的子集组成。然而,国税局选择的同类产品中没有一个制造类似的心脏或神经设备。最后根据收入和运营资产,没有一家可比企业是与波多黎各子公司规模相似的企业。

总而言之,税务法院表示美国国税局选择的公司与波多黎各子公司不够相似,因为它们“具有根本不同的资产基础,并且涉及与III类医疗器械制造商不同的功能和风险。”因此税务法院再次裁定美国国税局的做法构成滥用酌处权,并拒绝将可比利润法作为根据波多黎各子公司协议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定价的最佳方法。

非指定的方法
税务法院在拒绝美敦力公司的可比非受控交易方法和美国国税局的可比利润法后,要求美敦力美国公司和美国国税局提出替代方法。

美敦力美国公司提出了两个版本的非指定方法,结合了可比非受控交易方法和可比利润法的元素。每个版本由三个步骤组成,每个版本中的第1步和第2步都是相同的。美国国税局没有提出替代方法,并重申使用可比利润法作为最佳方法。

第1步是修改后的可比非受控交易,使用Pacesetter协议将利润分配给美敦力美国公司用于补偿其研发活动。由于付款条款具有可比性,因此税务法院同意Pacesetter协议是确定公平特许权使用费率的充分起点。

在考虑专家证词后,税务法院还得出结论,设备和引线的特许权使用费率应该相同。使用Pacesetter协议中7%的基本零售特许权使用费率,加上某些调整,税务法院确定17.3%的特许权使用费率是合理的,因此分配给美敦力美国的收入为6.744亿美元。

第2步是调整后的可比利润法,这一步向上调整了波多黎各子公司运营资产的资产强度,以便更可靠地将波多黎各子公司的资产与国税局可比利润法方案中的可比公司进行比较。

税务法院指出,国税局五个可比公司的运营资产强度中位数为52%,而波多黎各子公司的资产强度百分比为13.3%。因此美敦力美国向上调整以增加波多黎各子公司的经营资产基础。

在调整资产强度后,第2步根据41.3%的资产回报率(美国国税局修改后的可比利润法分析中使用的五家公司的平均资产回报率)将利润分配给波多黎各子公司,从而分配给波多黎各子公司的收入为13亿美元。该金额已减少以考虑美敦力美国子公司在零部件制造(1.388亿美元)和分销(4.257亿美元)方面获得的回报。

在第1步和第2步之后,要分配的剩余利润为13亿美元。美敦力美国公司在步骤3中提出了两个剩余利润分割:
(1)65%(波多黎各子公司)/ 35%(美敦力美国公司),这导致系统总利润51%分配给美敦力美国公司,49%分配给波多黎各子公司,批发特许权使用费率为35.7%;

(2)50%(美敦力美国公司)/ 50%(波多黎各子公司),这导致系统总利润57%分配给美敦力美国公司,43%分配给波多黎各子公司,批发特许权使用费率为40%。

最终,税务法院使用了美敦力的替代非指定方法,但在步骤3中选择了剩余利润的80%(美敦力美国)/ 20%(波多黎各子公司)分割,导致系统总利润的69%分配给美敦力美国,31% 给波多黎各子公司,批发特许权使用费率为48.8%。

根据税务法院的说法,80%/ 20%分割的理由是为了调和第1步中修改后的可比非受控交易方法的缺陷(即只有一个可比的、存在利润潜力的差异、对Pacesetter协议进行进一步调整的固有困难)以及第2步中修改后的可比利润法(即可比数据的不足)。

税务法院指出“解决方案可能并不完美”,但表示可以使用步骤3中的剩余利润分配来纠正这些问题。税务法院在接受非指定的方法作为最佳方法时指出指出其方法“不是试图创建一种新方法,它只是可比非受控交易方法和可比利润法的混合体。”

影响
税务法院在美敦力案中的意见为未来的关联方交易提供了指导。转让定价案例本质上就是真实情况,每个案例都有其自身的事实。税务法院的意见表明,如果法院确定某种非指定的方法是最可靠的方法,税务法院可以使用该方法。税务法庭认可所生产产品的行业特定价值和风险管理。

此外,税务法院的分析严格遵循转让定价法规中规定的可比性框架。当使用可比非受控交易方法时,该案例表明法院在审查关联方关系时将仔细考虑可比对象内的所有事实和情况。在美敦力案件之后,纳税人应继续强调最佳方法的选择,并期望国税局可能会评估替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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