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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公司未购买社保,员工就医产生的费用能找公司承担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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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9-15 01: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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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盘水税务
标题:
【以案普法】公司未购买社保,员工就医产生的费用能找公司承担吗?法院判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MxMDI4MA==&mid=2649821234&idx=4&sn=515f5ed767ee189da2909669064b49bf&chksm=88a77315bfd0fa03537fa515b1e60a864c525e55471f8a944c9b185042bbe20ef07e044fb63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4 13:40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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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社保,
员工一旦生病,
面临高额医疗费时,
能找用人单位负责吗?
近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广州某织造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陈某。2007年9月,杨某入职该织造厂,任捻线车间生产部员工。入职后,
该织造厂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自行在家乡参保。
2020年4月,杨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等,住院及门诊
治疗总费用14.2万元。
经查,上述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9.3万元,杨某
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杨某认为,某织造厂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患病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将某织造厂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损失14.2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某织造厂支付杨某医疗费损失1.7万元;陈某对上述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因某织造厂未为杨某购买社保,理应承担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因损失赔偿本身系弥补、填补性质,现杨某已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该笔款项杨某不应重复受偿。故在判定杨某受偿总额时,应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算的基金支付数额进行计算,某织造厂应赔偿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剩余损失1.7万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
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来源:中国普法
编辑:六盘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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