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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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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4 05: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怀柔税务
标题: 【指引】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gxMTIxNw==&mid=2652025007&idx=2&sn=29de47c00f0a98ff1bfe54f998742291&chksm=84fe8711b3890e0706108a5db0da43b0fcdd43f5cdcc3f33c4f15a6287801031f41af82605d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3 15:13
二维码: -
来源:北京怀柔税务

今年是国办《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确定的“残疾人就业宣传年”。7日,怀柔区税务局与区残联联合举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培训会,为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送上助残税费政策“大礼包”。本次培训活动拓展了“税务+残联”的交流合作方式,通过残联以点带面,畅通了税企对话的“绿色通道”,实现企业“一站联学”,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一条龙”服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一、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


2.《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157号)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享受条件】
该条减免性质适用于企业,企业与非企业以登记注册类型来划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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