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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出口退税政策问答(十二)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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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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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4 03: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宁河税务
标题: 【热点问答】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出口退税政策问答(十二)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MzNDE4Nw==&mid=2650220892&idx=1&sn=997f3c1e665d838358b1a981c38262a5&chksm=88b23158bfc5b84e3e20d8d097b4de606269025c23aaf759f74c94c8de0a9b59d3fd524308a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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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9-13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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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等9部门印发了《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推出一系列出口退税支持措施,积极服务稳外贸大局。为确保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地见效,税务机关进一步细化明确精简报送资料和申报事项、简化办税流程和办理方式、优化退税管理和提醒服务等事项。

天津市税务局整理相关热点问题,本期为您解读: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公告对收汇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公告对视同收汇的范围如何调整?
公告进一步扩大了视同收汇的范围。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还需要事前申报吗?
不需要。公告取消了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需事前申报的要求,改为企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哪些情况还需要提供收汇资料?
1
对于存在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提供过虚假或冒用收汇材料等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强化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收汇材料;
2
对于不存在上述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未按期收汇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1
对于未按规定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待收齐收汇材料后,可继续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
对于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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