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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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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16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1〕9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6-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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