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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们 税收“贺礼”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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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3 15: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合肥税务
标题: @教师们 税收“贺礼”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EyNjg5NA==&mid=2649952022&idx=2&sn=0be021a183ee1f25454ee67fbea1ad01&chksm=f1a223d7c6d5aac18441fabbe0e124e1714830f54e4fa86b970c759fa5a453630facce46b98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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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9-08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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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遇教师节
教师可以享受什么样的税费
优惠政策呢?
春华秋实,桃李沁香,花好月圆
金秋九月,教师节巧遇中秋合家欢
在感恩默默奉献的辛勤园丁的同时
小编制作了税收“贺礼”
赠送给老师
一起来看看吧!
01
养育子女,可以享受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三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上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纳税人养育子女(不论3岁以上还是以下),为父母以外的其他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02
赡养老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03
提升自我,继续教育支出、可以享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04
写作出书,获得稿酬可以享受
税基式减免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稿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
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05
科研转化,获得现金奖励可以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06
获取奖金,获得下面规定的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07
专属优惠,获得下面规定的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规定: 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规定: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08
外籍教师,获得下面规定的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审核:合肥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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