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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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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8/1/16/art_8409_923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发文日期: 2018-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发文日期】 2018-01-16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0号
  
  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年1月19日起,在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现公告如下:
  一、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税费支付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板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自行打印的板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与海关打印的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同等效力。
  三、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确定。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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