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节快乐

中秋佳节 致敬教师
TEACHERS DAY
三尺讲台,孕育万千桃李
一只粉笔,写尽天地春秋
课堂上教书育人,迸发智慧的火花;课堂外温柔以待,丰富教育的内涵。第38个教师节来临之际,我们特地整理了教育行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TEACHERS DAY
增值税


一、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三、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
TEACHERS DAY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TEACHERS DAY
企业所得税

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第十条规定: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02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03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TEACHERS DAY
其他税种


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六、七条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桌一讲台,一师一生情。
那一支支白色的粉笔,
绘下了无数个学子的未来。
祝全体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教师节快乐!中秋佳节快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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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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