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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流通函〔2015〕75号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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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8174
发文单位: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商流通函〔2015〕75号
文件名: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流通函〔2015〕75号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流通函〔2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商务部、税务总局对各地报送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39家企业符合试点条件,同意其作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省(区、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77号)的有关要求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手段,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报送各项信息并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建立完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各种税款。鼓励试点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对在会计年度内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为简化流程,便利企业及时申报试点,今后商务部不再对开展试点申报工作另行下发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按照《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等文件要求,随时报送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试点材料。

附件: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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