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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劳资发字[1994]229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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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劳资发字[1994]229号
文件名: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劳资发字[1994]229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资发字[1994]229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资发字[1994]229号
  全文有效
  1994-06-06
  各区、县政府、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北京市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部发[1994]72号《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解决北京市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解决范围:一九九三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企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在人均月增资50元以内适当核增工资总额。
  二、核增工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好坏,承受能力大小,1993年人均货币工资水平高低及历年工资增长基金结余状况等因素,审批所属各企业的增资数额并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劳动局、政局备案。
  三、企业所增加的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销售合格产品计件工资办法、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办法的企业,一律实行单列,暂不列入1994年工资基数,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因这部分增资而影响效益,主要由企业消化,确有困难者,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适当调整效益基数。
  四、对经营性亏损企业,暂按月人均不超过30元核增。全年算帐完成有关部门确定的年扭亏、控亏任务的,月人均增资标准提高到不超过60元。没有完成扭亏、控亏任务的不再核增工资总额。此类企业核增数额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财政局审批。
  五、此次按规定核增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使用。各企业在使用时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绩贡献,经过考核决定分配档次,合理确定职工劳动报酬。
  六、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按上述精神适当增加工资。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挂钩工资基数外按月人均不超过50元单列,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在不超过当年计税工资内列支。
  附件:(略)
  1、贯彻劳部发〔1994〕72号文件核增工资总额备案表
  2、贯彻劳部发〔1994〕72号文件亏损企业核增工资总额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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