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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6〕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所属代理保险公司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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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BZzCu8GiXimc7iaWsmaFk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函〔2006〕1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6〕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所属代理保险公司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所属代理保险公司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6〕1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关于明确邮政代理保险公司所得税汇缴单位资格的请示》(内邮[2005]419号)。根据内蒙古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在各盟市成立了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属各盟市邮政局主营业务中原经营的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整体划归盟市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其各公司由国家邮政局全资控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所字[2002]17号)精神,对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13户企业确认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请各级国税机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3、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4、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分公司
  5、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6、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
  7、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8、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9、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
  10、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11、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12、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
  13、内蒙古邮政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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