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81
  • Tax100会员 33388
查看: 191|回复: 0

【关注】本市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2-9-13 09: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松江税务
标题: 【关注】本市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E4ODEzMA==&mid=2650901604&idx=3&sn=84c5dd19ad111add7563221b7da916fc&chksm=85358169b242087f6ce7845981f010e515aafa0bcbd331b9c98d3184ccab074969fff65bb0b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8 16:10
二维码: -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沪财发〔2022〕3号

各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相关规定,经评估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文中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相应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8月30日
解读
关于《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的解读材料
一、本市范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今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将2019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本市定额减免标准等相关事项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发文,将2019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文中规定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相应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出品松江税务
来源 | 上海税务



欢迎您使用智能服务
(1)智能语音咨询:拨打12366-2-3
(2)智能咨询一:关注“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办税-咨询互动”
(3)智能咨询二:关注“松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点击“学习咨询-咨询互动”
松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您身边的移动税务专家
304_1663033254114.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