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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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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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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2 00: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A0NDEyNQ==&mid=2651035954&idx=1&sn=58f3c10e98874587bd19adbddcedeb5d&chksm=f76ba540c01c2c5626440bf5111b2ea3a3311472aee6fc0c8d53ada1044a7a2294c4a9fe90f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1 11:30
二维码: -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 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目标脱 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 中连片特困地区县 (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 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2019年第55号公告发布前 (即2019年4月10日前) ,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1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55号)

往期链接
  (1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3).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2).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11).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10).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09).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08).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07).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06).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05).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0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03).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02).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01).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讲解: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录制、后期: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桑军 王彦航
编审:刘后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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