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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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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税五[1994]492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五[1994]492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08-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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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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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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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五[1994]492号
全文有效
1994.08.10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9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当前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点抓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辅导工作,强化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工作,对重点税源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今年第四季度本市开展个人所得税等项检查工作,市局将另行通知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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