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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二[1994]52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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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税二[1994]520号
文件名: 北京市税务局 京税二[1994]52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52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520号
  全文有效
  1994-08-2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市农行协商,本市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的管理费自1994年1月起按信用社各项业务收入的2.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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