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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8月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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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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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咸宁税务
标题: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2年8月④)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TI3ODE1NQ==&mid=2247504449&idx=2&sn=4a7815e20d7750e96b335e308aae7052&chksm=9774d7e5a0035ef30b7c847e1fb9f7fc3b1a744cbc49a0641512bd95a7aa9281de7f921d281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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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2年8月④

01
问:收到的电子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可以正常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售方”相关信息处,点击鼠标右键,再点击提示框中的“验证”按钮,即可弹出验证结果。如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受该签章保护的文档内容未被修改。该签章之后的文档内容无变更。”表明销售方的电子签名有效。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通过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字段,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
02
问:接受的外地开到湖北的专用发票怎么查询是否用于抵扣、勾选时间及用途?
答:如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或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查询途径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项发票查询——单票查询——发票来源(税控发票)——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查询处理状态。

如收到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途径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项发票查询——单票查询——发票来源(全电发票)——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查询处理状态。
03
问:我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缓税政策,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4万元,在汇算清缴时,延缓的4万元算不算到已预缴税款里?如果算汇算清缴会产生2万退税,不算的要补缴2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纳税人符合《公告》规定条件,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该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2022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税款2万元缴纳入库。
04
问:合伙企业转让了有限公司的股权获得收入,自然人合伙人该怎么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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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税务订阅号
编辑:侯树强
审核:艾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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