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70
  • Tax100会员 28018
查看: 409|回复: 0

国税函[1999]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13 10: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9/6/3/art_8409_1073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391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9]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6-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391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391号
【发文日期】 1999-06-0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