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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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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40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45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8-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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