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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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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714000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7-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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