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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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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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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33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17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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