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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税费支持政策指引,扩散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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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9-7 18: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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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资阳税务
标题:
疫情防控税费支持政策指引,扩散周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DQ4OTA1Nw==&mid=2651345239&idx=3&sn=e6bf5bb9a0c272e7830ba4710e4b1efc&chksm=806e75d9b719fccf87e43b152ff6ff431bb357ddb92ac3edff54d595940877e81483ca11189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5 20:10
二维码:
-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之疫情防控税费支持政策指引(2022年)
近期全市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攻坚时刻显担当,资阳税务即刻应急响应落实落细工作要求,织密筑牢疫情防线。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疫情防控税费支持政策,现对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本指引,畅达疫情防控税费支持政策,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纾困发展。
一、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获得单位发给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
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四川省内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年度生产经营收入,对中小企业而言指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金额,对个体工商户而言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中收入总额栏的金额。
经营亏损,对中小企业而言指利润表中营业利润栏金额为负值,对个体工商户而言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中利润总额栏金额为负值。
疫情期间每个年度均经营亏损,指自疫情发生年度即2020年以来的每个会计年度均出现经营亏损。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三、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1号)
六、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支持政策
【享受主体】
1.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及吸纳其就业的企业;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创业及吸纳其就业的企业;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创业及吸纳其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1.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4.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5.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6.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5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7.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纳税人在2025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9.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10.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三十九)项、第(四十)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8.《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9.《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 )
10.《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
11.《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川财建[2022]2号)
12.《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2)3号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1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来源:市局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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