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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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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25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95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1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53号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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