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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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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312120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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