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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税宣】开学小课堂——教育机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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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7 15: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庆税务
标题: 【多彩税宣】开学小课堂——教育机构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ExNDE2NQ==&mid=2652659043&idx=4&sn=a40ac26549e6238fa57451b5153a6fac&chksm=84af4179b3d8c86f9fa15e10e5458263d0d5ff29323004ff63093287476823691a7a3b3abb9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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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开学季,您知道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吗?一起来看看吧!





一、增值税
1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注意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3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5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6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印花税
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耕地占用税
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
高校公寓免征房产税(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契税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免征契税。

注意
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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