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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纳税人普惠性税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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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9-7 15: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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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钦州税务
标题:
新办纳税人普惠性税费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E0ODQ3Ng==&mid=2652461775&idx=3&sn=47fe155caf01618bc3abd3ee6f77ccd6&chksm=f7c9a3dcc0be2aca91ab7ab130557422bccdac8a33e90bbc51d7be1f053b2cadfc23a1af700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5 17:40
二维码:
-
新办纳税人普惠性税收优惠
税收红利如何应享尽享?快把企业创业初期的税收优惠学起来!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优惠知识。
增值税优惠政策
01
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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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02
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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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范围
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税销售收入,仅为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对于纳税人取得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大多数业务均适用3%征收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前期出台的一些减征政策,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其减征前的征收率均为3%,因此对于这些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之后的业务,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不能再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1
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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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案例】
A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第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第2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该如何计算?
答: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
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25%×20%=5万元,减免税额=150×25%-5=32.5万元。
02
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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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
2.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指标的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计算案例】
某公司2021年四个季度职工人数如下:
第一季度季初38人,季末42人,季度平均40人,
第二季度季初55人,季末60人,季度平均57.5人,
第三季度季初62人,季末66人,季度平均64人,
第四季度季初61人,季末58人,季度平均59.5人,
2021年该公司从业人数全年平均值=(40+57.5+64+59.5)÷4=55.25。该企业全年的从业人数为56人,人数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条件。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01
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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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02
知识要点
<<<<
减免税额的计算:
该项优惠的具体计算公式: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计算案例】
纳税人小李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325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3250]×(1-50%)=1625元。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01
优惠内容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2
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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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北部湾经济区优惠政策
01
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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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
钦州市A企业为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一季度经营情况如下: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成本200万元,利润总额300万元,符合桂政发〔2020〕42号文件规定的“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条款,可以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如何填写一季度申报表?
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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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一)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
1.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调整为2022年4月至12月;
2.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二)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到以下17个困难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费款。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一)缓缴范围
全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二)缓缴期限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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