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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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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40421000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现将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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