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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律师业专用发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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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律师业专用发票》的公告
发文日期: 1995-0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律师业专用发票》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律师业专用发票》的公告
  全文有效
  1995年1月2日
  为了加强我市律师业的行业管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司法局决定: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取得各种服务收入时,均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结算收款时不得继续使用其他凭证,否则,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市律师事务所首次购领《律师业专用发票》,须持《税务登记证》和司法局批准开业的《法人执照》(法人执照每半年经司法局检验一次)及财务印章,到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申请购领发票的手续,经税务局审核后,发给“购领发票类别鉴定卡”和“购领发票凭单”。然后凭此购领发票。
  三、《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只限于本市律师事务所使用,严禁转让、代开、出卖、弄虚作假。
  四、凡使用《律师业专用发票》的律师事务所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和司法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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