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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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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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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5230005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
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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