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126
Tax100会员
33556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辽宁
›
2022年度丹东市人社系统助企纾困政策解读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293
|
回复:
0
2022年度丹东市人社系统助企纾困政策解读
[复制链接]
辽宁政策君
辽宁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11095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11095
发消息
2022-9-6 02: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丹东税务
标题:
2022年度丹东市人社系统助企纾困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DY1MDQ5MQ==&mid=2247499545&idx=2&sn=1aaf52078014b194634323b5085d85fc&chksm=977d568da00adf9b6667cb351656ece9860f4342d0ba996e21d9c8f6ced94bbfd003076ea0d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5 15:50
二维码:
-
点击上方“丹东税务” 可以订阅哦!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一、政策概况
落实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将餐饮、零售、旅游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截止期限从2022年6月底延长至12月底。进一步将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行业困难企业纳入缓缴政策范围,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工伤、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丹东市全域所有中小微企业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费款所属期不往前追溯,已缴保费不退费。其中,扩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1.延长原定5个特困行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将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截止期限从2022年6月底延长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上述5个特困行业企业已办理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业务的,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再次申请办理2022年12月前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业务。
2.扩大实施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范围到17个行业困难企业。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将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纳入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费款所属期不往前追溯,已缴保费不退费。我市符合上述行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本条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3.扩大实施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范围到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经请示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同意,丹东市全域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注:对于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企业,可按险种分别由参保地三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批。
二、政策解读
1.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条件:
一是缓缴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相关认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是指,2022年以来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的上一个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且2021年度全年正常缴费的企业。其中:“17个扩围行业”缓缴行业认定。企业所属行业类别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确认。“17个扩围行业”困难企业认定。申请缓缴上一个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企业线上或线下申请时不需提供相关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直接办理缓缴业务。企业应恪守诚信,出具书面承诺,亏损月份财务报表要留存备查,后期由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批核查。“17个扩围行业”2021年缴费认定。业务系统根据企业2021年实际缴费情况进行自动校验,企业不需提供相关材料。
二是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企业规模认定。对于申请疫情严重地区缓缴业务的企业划型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补缴费款期限: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一是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所有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完毕。二是扩围的17类困难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4月底前补缴完毕。三是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类困难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门,最迟为2023年5月补缴完毕,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要求执行。
3.缓缴期间三项社会保险待遇处理: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办事流程:
一是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企业提出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主要采取线上操作提出申请,若无法通过线上申请缓缴的,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快办窗口线下申请,包括:
线下申请。参保企业准确填写《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5个困难行业企业)或《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17个行业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所有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项信息,准确填写缓缴期限,预估缓缴金额,认真履行法定代表人签字义务,相关表格可到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dandong.gov.cn/)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线上申请。参保企业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缓缴,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期限延长、范围扩大、疫情影响”三类缓缴业务中,选择其中一项业务申请缓缴,不可同时选择多项业务,以后不再需要企业递交任何材料。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同步申请。即:申请养老保险缓缴的企业,视同缓缴工伤和失业保险,工伤和失业保险不需单独申请。企业线上或线下申请时不需提供相关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困难行业企业缓缴申报,企业应恪守诚信,出具书面承诺,亏损月份财务报表要留存备查,后期由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批核查。对于申请疫情严重地区缓缴业务的企业,根据上述文件确定企业划型,同样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受理。市社保中心、市就业和人才中心组织人员在社保大楼三楼指定窗口统一接收企业提交的《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或《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指导企业人员填写相关内容,需要企业补充相关材料的,采取容缺方式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企业。
三是预审。社保中心、就业和人才中心的工作人员向企业经办人员解读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或《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将已通过审核的材料分别移交人社行政部门,将未通过的材料退回企业经办人员,并说明理由。
四是人社、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录入、报批、取件等后续工作。
咨询电话:0415-3192057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费率政策解读
(一)政策对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除一类风险行业和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缴费费率保持不变外,其他所有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一档,我市工伤保险费款平均降幅达20%以上。
(二)待遇标准:一类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保持0.6%不变;二类参保单位缴费费率由现行费率0.9%下调为0.6%;三类参保单位缴费费率由1.3%下调为0.9%;四类参保单位缴费费率由1.7%下调为1.3%;五类参保单位缴费费率由1.9%下调为1.7%;六类参保单位缴费费率由2.2%下调为1.9%;七类参保单位缴费费率由2.5%下调为2.2%;八类参保单位缴费费率由2.8%下调为2.5%。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费率期间,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力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三)政策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四)办事流程:企业只需每月定期到人社、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即可“免申即享”。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一)政策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二)待遇标准: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其中,单位统筹部分费率为0.5%,个人账户部分费率为0.5%。
(三)待遇期限:截止到2023年8月31日。
(四)办事流程:企业只需每月定期到人社、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即可“免申即享”。
(五)咨询电话: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3105821
东港市人社中心:7551008
凤城市人社中心:8138854
宽甸县人社中心:5883127
就业方面助企纾困政策解读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政策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享受条件:上述对象中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其中,裁员率按如下方法计算:
用人单位裁员率=(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lOO%。对2021年新参保单位,裁员率=(2021年期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期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l00%。其中,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主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人员可不纳入裁员率计算范围。
(三)待遇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1.企业划型确定。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 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金融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 各地可按照税务部门实施减费降税政策企业划型执行。如企业对划型范围有异议,可提供相关材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调整。
2.返还金额计算。具体返还金额可依据省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际记载的缴费到账数核定。用人单位2021年度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可在补缴后申领。其中,补缴的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纳入当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金额计算基数,补缴的其他年度历史欠费、滞纳金等不予纳入。2021年新参保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可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金额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计算。
3.其他有关情况。一是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下同)作为政策享受主体,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核定裁员率认定标准,返还资金拨付到享受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金拨付到位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与协议服务的单位就资金分配和使用达成一致意见。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及其代缴虚拟机构,不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三是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及时主动向经办部门申报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
(四)待遇期限: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办事流程: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 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免申领直接拨付返还资金,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也可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省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厅)提出申请。进一步畅通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参保单位,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六)咨询电话: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3105821
东港市人社中心:7551008
凤城市人社中心:8138854
宽甸县人社中心:5883127
二、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政策对象: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或从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仅办理登记失业,且从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在单位参加过社会保险),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单位(含社会组织,单位重复招用已达到规定补贴期限的人员除外)。
(二)待遇标准:按单位为新招用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待遇期限:
1.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或从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未就业(仅办理登记失业,且从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在单位参加过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办事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营业执照注册地县(市)区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携带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等相关材料。
(五)咨询电话:
东港市经办机构:6600709
凤城市经办机构:8124694
宽甸县经办机构:5883196
振兴区经办机构:2392700
振安区经办机构:2890134
元宝区经办机构:2867017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政策对象:新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二)待遇标准:依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人数,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可重复申领。
(三)待遇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前。
(四)办事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携带企业与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系统查询招用人员失业保险参保情况)、毕业证、就业创业证。
(五)咨询电话: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3105821
东港市人社中心:7551008
凤城市人社中心:8138854
宽甸县人社中心:5883127
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一)政策对象:新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划型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二)待遇标准:依据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人数,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可重复申领。
(三)待遇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前。
(四)办事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地区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携带中小微企业与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查询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毕业证、就业创业证。
(五)咨询电话:
东港市经办机构:6600709
凤城市经办机构:8124694
宽甸县经办机构:5883196
振兴区经办机构:2392700
振安区经办机构:2890134
元宝区经办机构:2867017
差异化存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解读
一、支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一)政策解读:对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且1年内无欠薪记录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对2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其新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储存比例降低50%。对3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一金三制”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
(二)享受主体: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三)优惠内容: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四)享受条件:2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且1年内无欠薪记录的企业;3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一金三制”的企业。
(五)申请渠道: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要求,携带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施工许可证;3、施工合同;4、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缴存比例进行核定,对于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可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再到具有资质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办理保证金存储业务。
二、鼓励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方式缴纳储存工资保证金。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替换保证金现金和银行保函
(一)政策解读:鼓励新开工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储存工资保证金;对于已经以现金形式储存过工资保证金的企业,若同时满足没有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未受到失信联合惩戒;自提出替换申请前两年内没有发生过欠薪行为,提出替换申请的在建项目不存在欠薪情况;已按要求录入辽宁省欠薪预警系统,录入项目完整、达标,严格落实“一金三制”3个条件的,允许以保险保函的方式替换工资保证金现金和银行保函,为企业释放现金流。
(二)享受主体: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三)优惠内容:使用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储存工资保证金;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替换保证金现金和银行保函。
(四)享受条件:新开工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储存工资保证金;已经以现金形式储存过工资保证金的企业,若同时满足没有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未受到失信联合惩戒;自提出替换申请前两年内没有发生过欠薪行为,提出替换申请的在建项目不存在欠薪情况;已按要求录入辽宁省欠薪预警系统,录入项目完整、达标,严格落实“一金三制”3个条件的,可申请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替换保证金现金和银行保函。
(五)申请渠道: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要求,对于新开工企业,到有资质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函业务,将保险保函交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办理替换业务的,携带相关材料(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一金三制”纸质版的佐证材料)到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到有资质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函业务,将保险保函交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保证金现金或银行保函返还业务。
三、缩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时限。
(一)政策解读:对工程建设领域符合保证金返还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享受主体: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三)优惠内容:缩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时限。
(四)享受条件: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五)申请渠道: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要求,携带相关材料(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程结算报告)到原保证金存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咨询电话:0415-3192702
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印发〈“技能辽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7号)文件,市人社局制定《关于企业职工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丹人社发〔2022〕33号,文件可在丹东人社局官网查询),面向全市开展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一)培训时间:即日起至9月30日。
(二)培训对象:我市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本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
(三)培训内容及补贴标准:参照《丹东市2022年第一季度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参考目录》(丹人社发〔2022〕34号,文件可在丹东人社局官网查询)执行。
(四)培训方式:线上+线下,由我市同时具有线上线下教学能力的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完成。
(五)申报程序:一是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是各县(市)区就业人才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就业人才部门备案;三是企业按培训方案组织培训;四是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参训职工参加技能鉴定考试;五是考取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网上查询后,企业按文件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部门提交申领培训补贴材料;六是县(市)区就业人才部门对企业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咨询电话:0415-3192786
来源: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安徽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