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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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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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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6 00: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昌税务
标题: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zE1MDY3Mg==&mid=2650791087&idx=3&sn=8a18b194378ebcc2419824d6127df039&chksm=8334fa90b44373861a5057f381b4484989d82a88f4b3768dbee418db8c27e0c8c0fcc44d413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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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2019年第55号公告发布前(即2019年4月10日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往期回顾

摘自《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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