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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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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 |
文件编号: |
京银国[1995]15号 |
文件名: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 京银国[1995]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关于修改“市属、区属单位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科目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02-2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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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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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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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关于修改“市属、区属单位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科目的通知
京银国[1995]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关于修改“市属、区属单位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科目的通知
京银国[1995]15号
全文有效
国库各区县支库:
经与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对市属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2.52款),区属单位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2.53款)两科目作如下修改和说明,请各区县国库支库遵照执行。
1.市国税部门办理退税时,均开具一张收入退还书。
2.上述两科目均属中央级科目,市级、区县级以上两科目应无余额。如有余额,请通知税务部门开具“更正通知书”予以更正。
3.各支库在微机应用程序中增加2.52、2.53两个中央级科目的具体方法如下:
首先进入“系统维护”中的“款项文件维护”画面,选择修改功能,对上述两科目进行修改,将级次中的中央级“0”改为“1”,然后退出“款项文件维护”画面。当屏幕提出“是否重新生成汇总文件(Y/N)”时,请键入“Y”,重新生成汇总文件即可。
4.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1995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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