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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税字[2004]1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山移民安置房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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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4/8/30/art_8410_1240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财农税字[2004]14号
文件名: 浙财农税字[2004]1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山移民安置房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山移民安置房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4]14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4]14号
【发文日期】 2004-08-3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天台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我县高山移民安置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天台财农[2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县实施“高山移民下山脱贫”工程,采用在城区建设安置房的办法,把高山上的贫民请下来,异地脱贫。移民户按人口分配安置房,安置标准内的房屋价格按成本价结算,超标准部分按市场价收费。根据这一情况,经研究,高山移民安置房参照征用拆迁的契税政策执行,即安置标准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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