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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 不能作废!这类发票即使开错了,也不可以作废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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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9-3 04: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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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涛声
标题: 不能作废!这类发票即使开错了,也不可以作废重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2 19:2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1MDgzOQ==&mid=2650385490&idx=1&sn=770f416f7b3ceb0f26a4ad01142165be&chksm=88b4146abfc39d7c35d5e1c1d8cd4f9c1cc4ecb72c3b76f3fdfdff2295ff3079d51f231fa83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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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作废”处理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内容】电子专用发票开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8-03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不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可以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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