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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12366温馨提醒:9月,这些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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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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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3 01: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扬州税务
标题: 【提醒】12366温馨提醒:9月,这些不容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kxNjA2NA==&mid=2247506269&idx=3&sn=04c5c90463c9b54448fa0af20c382f86&chksm=ec1a0ad2db6d83c43e04fae61f5bbcd5929a2c00eb1794e970e46a70a6c1c0d239d0ebfb7cd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2 12:33
二维码: -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来源:江苏税务
编发:扬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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