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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房屋分析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4]23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4]23号
【发文日期】 2004-12-3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台州市财政局:
你市路桥区财政局《关于土地、房屋分析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路财农发[2004]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土地、房屋分析是指土地、房屋共有者按一定比例划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分别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行为。具体是指由于分家、解伙或清产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分立的法律行为。土地、房屋的分析必须是分产人所共有的土地、房屋,但每人所分土地、房屋数量不一定与其所占份额相当,可以用其他财产或金钱补偿。
土地、房屋权属分析时,不论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分析时将产权全部分给其中一人所有,还是按份共有的土地、房屋分析时每人所分土地、房屋数量与其原所占份额不同,都属于土地、房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契税的征收范围内,不征收契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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