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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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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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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3 00: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昌税务
标题: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zE1MDY3Mg==&mid=2650791075&idx=2&sn=fa5eb342ef41b0738c44a44c2f230f5f&chksm=8334fa9cb443738a05c8450596b55fd68d53d8a9726ddf4c1277bbe4cc8dc086da572bc969d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2 15:47
二维码: -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往期回顾

摘自《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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