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税〔2019〕3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现将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文件解读.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