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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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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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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 15: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白山税务
标题: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YyNjEzNg==&mid=2650837179&idx=2&sn=60ddce404502e9fbcaa8dd1d89036290&chksm=84de8c4cb3a9055a182a17e1006b0f9306b1701378f40e481e6bd67045a91dad6d8d5c64046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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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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