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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甘肃】关于阶段性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免租免税】核准类减免,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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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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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9-2 15: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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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甘肃】关于阶段性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免租免税】核准类减免,最长不超过6个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2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0738&idx=1&sn=fba4e6e84f3a5d5038f11e34fa7c46ba&chksm=ec4ad51fdb3d5c09ce622cf2ab2b966bf2d3d1300247eb060c6ed27e38f15da2f8cb0d9cf415#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转自:镍都TAX
我省疫情期间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按月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其他地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财税〔2022〕8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纾困发展、增强活力,现就我省疫情期间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按月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其他地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服务业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认定,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认定,个体工商户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认定。
减免计算
: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按照其有效合同(协议)签订日起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可在今年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选择登陆甘肃省电子税务局提交减免税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减免租金的相关资料,包括房产所在地、承租人基本信息(行业、规模、类型等),不动产租赁合同等资料。
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选择“08011608”、“10011608”代码办理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通知印发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8日
延伸阅读1: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2〕12号) :
25.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
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建房〔2022〕50号):
二、加快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措施。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发改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2〕37号)
:
44.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发挥园区企业孵化器、创新就业基地、标准化厂房等孵化平台作用,适当降低中小微企业入孵门槛,放宽孵化期限,政府投资运营和国有企业运营的各类孵化平台全面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延伸阅读2:
【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
2020年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第154号令修改《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等11件政府规章。其中《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将第七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延伸阅读3:
【房产税政策】
有纳税人问:我是商铺业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为租户免了当月租金。请问2月份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是否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规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摘自《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及解答
》
延伸阅读4:
如何查询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第二条规定,《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下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更新日期:2022年8月23日)下载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6/n3504626/n3504648/c5179370/5179370/files/a749476f6236495487ad4e10e203fc95.xlsx
相关链接
【河南】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3号)
【广西】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山东】关于出租人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安徽】
房屋租金减免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流程
【青海】推进“房土两税”减免 助力抗击疫情为纳税人纾困解难
【甘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号)
【甘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
【
甘肃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号)
【
湖南】
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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