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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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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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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55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81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税〔2019〕3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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