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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已缴土地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2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6]2号
【发文日期】 2006-02-1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已缴土地契税的请示》(杭财农[2006]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提供的情况,你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2003)51号地块(因规划道路分隔形成D14、D15、D16、D17、D18等自然块),并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杭土合字[2003]23号)。2004年7月该公司缴纳D15自然块的契税,并取得了D15自然块的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因后续经营中资金困难,于2005年12月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解除D15自然块的出让合同,并要求退还已缴纳的D15自然块土地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和《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3号)的规定,对企业已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了契税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因企业原因没有能力继续开发、要求政府收回土地的,对该企业已缴纳的契税不予退还。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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