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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税字[2006]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受让后又被政府收回已缴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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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6/4/13/art_8410_1239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财农税字[2006]9号
文件名: 浙财农税字[2006]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受让后又被政府收回已缴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受让后又被政府收回已缴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9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6]9号
【发文日期】 2006-04-1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台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受让后2年内被政府收回已缴纳契税能否予以退还的请示》(台财农[2006]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提供的情况,你市台州海外鞋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5日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受让国有土地2.4751公顷,并与2005年6月9日缴纳了契税。后因国际鞋类市场发生变化,项目无法实施,该土地于2005年10月13日被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收回,企业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和《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3号)的规定,对企业已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了契税的土地,因企业无法开发而被政府收回土地的,对该企业已缴纳的契税不予退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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