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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8〕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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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7+YG7Mf2TK1k/33DAlF+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8〕3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8〕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8〕34号

各盟市、计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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