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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知课堂 | 企业问:取得异常凭证 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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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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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兰州税务
标题: 税知课堂 | 企业问:取得异常凭证 我该怎么办?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zE3ODQxMg==&mid=2650547088&idx=3&sn=f6e6942be2e2df19283399178e5ae44b&chksm=f3862753c4f1ae4555fb9d81741c756dba54ffa982ef41509cc5cb6eaab0d1577df4e04ad2d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31 09:43
二维码: -
企业问:取得异常凭证 我该怎么办?


A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2021 年 5 月取得 1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 1300 元,并已在 2021 年 6 月属期申报抵扣。2022年 1 月 13 日,该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 A 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8 号,以下简称 38 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 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则可以按照 38 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23a 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如果 A 企业 2022 年 4 月 9 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纳税人在 2021 年 7 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23a 栏。在 2021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23a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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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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