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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6]36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6]36号
【发文日期】 2006-12-2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建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注: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事业单位改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号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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