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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8〕9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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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0: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Y72GYKYy/pohtPFJdWJCx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8〕9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8〕9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8〕9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本文自2015年10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我区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经济适用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标准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7]16号)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执行。
  

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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